财政部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财政部第87号令,相对于之前施行的管理办法,最新德管理办法做了不小的改动,其中改变最大的是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方式、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信用等方面要求有很大的变化,本文小编就以招投标信用信息使用要求方面做些解读。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解读: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要求如下:
1、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由第三方社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须由其信用机构的信用管理师签字盖章生效,否则视为无效信用报告;(说明:自己截图的没有法律效力)
2、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十一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规定,出具信用报告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必须持有《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未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的信用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无效;(说明:现在社会上的各种评估公司及协会出具的信用报告非常多,但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3、参与本项目的信用报告及查询渠道必须出自具备《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第三方信用机构查询平台,并注明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等;
4、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信用报告截止时点及信用等级要求为: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天内,企业信用等级为###以上的企业;
5、本项目的信用报告使用规则为: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鼓励守信企业的要求,信用为AAA投标人加5分,信用为AA投标人加3分,信用为A投标人加1分,信用为BBB及以下的投标人不得分。(说明:招标加分情况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原则上C级不能参与项目投标)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解读: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要求如下:
1、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由第三方社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须由其信用机构的信用管理师签字盖章生效,否则视为无效信用报告;(说明:自己截图的没有法律效力)
2、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十一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规定,出具信用报告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必须持有《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未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的信用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无效;(说明:现在社会上的各种评估公司及协会出具的信用报告非常多,但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3、参与本项目的信用报告及查询渠道必须出自具备《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第三方信用机构查询平台,并注明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等;
4、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信用报告截止时点及信用等级要求为: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天内,企业信用等级为###以上的企业;
5、本项目的信用报告使用规则为: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鼓励守信企业的要求,信用为AAA投标人加5分,信用为AA投标人加3分,信用为A投标人加1分,信用为BBB及以下的投标人不得分。(说明:招标加分情况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原则上C级不能参与项目投标)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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