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动天津市标准化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带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支撑作用,给天津市数字经济提供新动力,依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第133号),批准发布《大数据企业认定规范》地方标准(以下简称《认定规范》),并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批准同意,由市大数据协会和市标准化研究院共同负责的《认定规范》自2019年8月22日启动,依据《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经编制草案、实地调研验证、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等阶段形成。《认定规范》规定了天津市大数据企业的认定原则、大数据企业能力要求,适用于天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也可作为天津市大数据企业培育的依据。
《认定规范》共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认定原则、大数据企业能力要求等五部分,特别通过“基本要求”、“主营业务要求”、“经营收入要求”、“研发能力要求”和“企业信用要求”对大数据企业能力要求进行规范。例如,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大数据分析方向,如果经营收入在2000万及以下,大数据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企业的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研发费用占总销售收入的5%以上且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以上的,即可申请大数据企业认定。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大数据存储方向,经营收入高于4000万但不超过1亿,其大数据技术、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40%以上;企业的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研发费用占总销售收入的4%以上且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以上的,也可申请大数据企业认定。同时,《认定规范》在“主营业务要求”中加入了数据交易相关内容,有助于引导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动,进一步激发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促进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
《认定规范》的正式发布旨在规范大数据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服务,实施全程动态跟踪服务,加强大数据管理应用,进一步提升天津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大数据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助推天津市大数据企业做大做强。
上一条:天津市司法局出台司法行政系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下一条:《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