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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1-09-13 16:25         浏览量:44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1〕8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1〕5号)相关要求,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办理流程、工作标准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贸试验区内依照公司法注册的单位或者取得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二、许可机关

  自贸试验区所在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所辖自贸试验区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核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具体含义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包含四个方面:

  (一)告知:自贸试验区所在的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机关制定并公布《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条件和所需材料,以及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等。

  (二)承诺: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条件,按要求提交材料,并承担违诺后果。

  (三)许可:申请人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约定向许可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许可机关当场作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决定。

  (四)监管:许可机关依法组织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注册登记地所在的许可机关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签署承诺

  申请人在阅读《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已完全知晓许可机关告知事项,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关惩戒措施。《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许可机关各执一份。

  (三)审查标准

  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1.核实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信息是否与市场监管登记信息一致。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证后可再次提交申请。

  (四)做出决定

  1.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确认申请事项符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做出许可决定,并在0.5个工作日内制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文书送达

  申请人选择现场领取的,应在许可机关的送达回执记录上签字。选择邮寄的,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在送达回执记录上记录邮寄方式,并粘贴邮寄凭证。

  (六)材料归档

  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须将申请人提交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办理材料归档,并标注许可形式为“告知承诺”。

  归档材料包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房产证和租赁协议、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经许可机关负责人签字的实地核查记录等。

  五、承诺公示

  许可机关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准予申请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许可公示规定,在其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承诺事项,并实时更新相关信息。

  六、核查

  (一)核查机关。许可机关负责核查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承诺情况。

  (二)实地核查。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诺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三)核查事项

  1.是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2.是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是否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检查。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建立对劳务派遣单位诚信分级、信用评价、风险评估或者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情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八、违诺失信惩戒

  (一)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承诺的,许可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决定。

  (二)劳务派遣单位作出虚假承诺的,许可机关直接撤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决定,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处理。

  九、惩戒信息公示和失信修复

  (一)劳务派遣单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其信息公示标准和公示时间以及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序,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信用公示异议处理。劳务派遣单位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应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或向许可机关书面反映意见。

  (三)信用修复。申请人信用修复的条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序,应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工作要求

  (一)各许可机关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和抓手,落实落细各项标准和工作流程,确保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改革有序推进。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其他事宜

  (一)对不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相关区在推行劳务派遣告知承诺制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沟通联系。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6日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上一条:关于印发《烟台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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