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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21-08-19 13:50         浏览量:550

一、工作背景

  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实现企业精准监管的有效路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求,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2019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攻坚年”、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改革事项。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监管智能化水平,有利于促进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建立完善,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营商环境。

  在政策层面,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动信用监管工作。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国发〔2015〕62号)明确提出将探索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提出“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

  在实践上,为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市监信〔2019〕51号),先后选取了山东、福建、广东等地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下,广州、深圳、佛山三地在省内率先落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深圳作为全国最早开展商事制度改革的城市,截至2020年底,深圳的商事主体数超过370万,商事主体总量、活跃度居全国首列,对商事主体的监管与服务工作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在先行示范区中明确提出要“推行信用监管改革”,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讲话中提出要“要注重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是政府用信的基础支撑,是推行信用监管改革,开展精细化城市治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在此背景下,推动制定《管理规定》,一方面是对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中提出的“构建信用风险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的等文件精神的落实和细化;另一方面,结合我市企业特征和监管实际,出台相关规定,能够切实为我局各层级开展事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提供依据和政策支撑。

  二、主要特点

  (一)提出构建以监管需求为基础的企业分类体系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其首要解决的工作难点,应当是在海量数据中如何有效识别和归类分析哪些数据与市场监管业务风险密切相关。企业的信用风险与其从事行业类别、经营方式、业务规模等等有着密切关系,不同行业的监管重点、业务风险点有着很大差异。新的企业分类体系建立完成后,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工作底层数据,成为科学化、精细化监管机制的基础之一。一方面可以实时掌握各业务领域全部企业名单以及信用风险等级,为领导快速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另一方面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场景下,能够帮助监管人员快速的识别监管对象。

  (二)提出构建以强化预警为导向的风险分级体系

  企业信用风险是对企业未来可能发生的负面事件的概率预判。企业信用风险指标体系由经营与变更、登记与许可、案件与投诉、处罚与负面、评价与表彰等五个方面,共63项指标维度组成。根据企业的63项风险指标综合分值,将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分为“A+、A、B、C、D、E”等六个级别。A+级属于低信用风险企业,ABCD级属于信用风险逐步增高企业,E级属于严重异常类型企业。

  (三)推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结果数据的监管应用

  一是与“双随机、一公开”结合。企业分类分级结果首先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企业分级,设置双随机关联抽查比例,按照信用风险从低到高的六个级别,分别设定从2%至50%的抽查比例进行差异化监管,率先在2020年的企业年报和公示信息抽查中运用。二是与定向抽查相结合。以分类分级结果为基础,结合监管的不同需求,建立专项检查模型进行定向检查。三是与重点行业监管、商事登记准入相结合。结合餐饮行业、特种设备行业等重点领域监管业务需求,建立重点行业指标体系和监管模型,为重点行业监管提供依据。

  三、主要条款

  《管理规定》共七章32条,在总则和附则以外,主要对“企业信用风险数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管理”“分类管理联动”“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7条,规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风险分类管理的基本概念,提出“三项基本工作原则”,落实职责分工和强化信息安全。

  第二章“企业信用风险数据”共5条,规定了企业信用风险数据库的数据来源以及数据范围,提出了构建行业分类标识体系。

  第三章“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共6条,规定了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的五个指标维度、信用风险等级及计算方式、中高风险项调整的情形。

  第四章“差异化管理措施”共6条,规定了信用风险分类应用方向,对高中低风险企业采取不同类型的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以及不同层级的便利化行政措施。

  第五章“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联动”共3条,规定了信用风险等级数据的共享方式、途径和应用领域,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共治。

  第六章“责任追究”共2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解释权及有效期限。

  附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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